根據《江蘇省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參保人員可推遲退休,推遲退休的時間最短不少于一年。”之規(guī)定,參保人員推遲退休需得到用人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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