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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fā)機關 | 中國宜興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文件類別 |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和《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后,通過向政府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該房的完全產權后,采用買賣、贈與、出租等方式處置該住房的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市財政、物價、地稅、國土、統(tǒng)計等相關部門根據(jù)部門職責協(xié)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工作。
市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紀檢監(jiān)察和審計監(jiān)督。
第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上市交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滿5年;
(二)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及該房其他申請人同意并簽署出售意見;
(三)無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原享受土地行政劃撥、規(guī)費減免等政策性優(yōu)惠及其相關收益(以下簡稱“收益金”)。收益金=(市場評估單價-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時控制面積的單價)×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控制面積×50%。
第七條 市場評估單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周邊的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房單價進行評估,并經市政府確定后每年向社會公布,公布價格作為當年度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評估單價。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審核制度,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原產權人轉讓所購房屋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產權人向住房局提出申請,填報《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產權人及該房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4、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難的承諾聲明;
5、房屋共有權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6、其他所需資料。
(二)受理。市住房局應當對產權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產權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
(三)審查。市住房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補繳收益金通知單》。
(四)繳交收益金。產權人憑《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補繳收益金通知單》繳納收益金。
(五)產權登記。產權人憑《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收益金交款證明、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契稅繳納證明、身份證到市住房局申請核發(fā)商品房完全產權證或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六)土地證登記。憑新核發(fā)的商品房產權證到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權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70年-(購房人繳納收益金的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竣工的年度),起始時間為收益金票據(jù)填發(fā)之日。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購房人可以參照辦法第八條程序,通過補繳收益金的形式取得完全產權。
取得完全產權后,購房人可自由處置該房屋,不得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條 己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相應的稅費。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產權人向市住房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產權人及該房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4、原購房合同;
5、房屋共有權人同意由政府回購的書面證明;
6、特殊困難的證明材料;
7、其他所需的資料。
(二)實地審核。市住房局應當入戶踏勘,審查該套房屋相關費用結清情況以及房屋的抵押、查封情況。
(三)確定回購價格。回購價格根據(jù)原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折舊按每年2%計算,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時起至回購時止。物價水平按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宜興市區(qū)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累計計算,自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當年起至回購前一年度止。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格×(1-交付時至回購時的年數(shù)×2%+購買時年度至回購前一年度的宜興市區(qū)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累計漲幅)
(四)簽訂合同。市住房局與原產權人簽訂回購合同,合同應明確回購價款、支付方式、產權轉移及搬出期限等。
(五)權屬變更。原產權人應協(xié)助辦理好相關權證的轉移登記,并按規(guī)定各自繳交相關稅費。
(六)房屋接管。原產權人在搬出期限內清理房屋內物品,完成水、電、燃氣等銷戶,經雙方入室踏勘后辦理房屋接管手續(xù)。
第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市政府按第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價格回購;滿5年后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可由市政府按第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價格回購,也可由購房人補繳收益金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十三條 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局統(tǒng)籌安排,可以作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也可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第十四條 因離婚需轉移房屋產權至其中一方的,離婚雙方應提供產權轉移事項的書面證明材料,經市住房局審核后方可辦理產權歸并登記手續(xù)。
辦理產權歸并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購房之日起計算。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原則上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收益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jù),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guī)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支出。
第十六條 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第十七條 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并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